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及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武汉新港管委会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武汉新港管委会领导及分工、武汉新港管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以武汉新港管委会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三)武汉新港管委会发展规划及配套的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或重点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等;
(四)武汉新港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
(五)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形式
武汉新港管委会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管委会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whxg.gov.cn)。
武汉新港管委会还采用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政府新媒体平台向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2、公开时限
武汉新港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武汉新港管委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武汉新港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信息公开申请”页面,下载并填写《武汉新港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二)申请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承办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六)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七)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武汉新港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特9号港发大厦(原武港大厦)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5662761
传真号码:027-85662761
电子邮箱地址:bgs@whxg.gov.cn
通信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特9号港发大厦(原武港大厦)
邮政编码:4314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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